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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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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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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使用者不得为下列行为:
      • 提供诈欺数据或要约、出售或试图出售涉及仿冒品或赃物或相关法律禁止销售及/或营销之物品、或从事非法活动。
      • 侵害或以其他方式鼓励他人侵害或违反第三人之著作权、专利、商标、营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隐私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 违反相关法律、条例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进出口管制、不公平竞争、外汇管制、禁止歧视,或与不实广告有关之法律、条例或规定。
      • 提供或推销猥亵数据、内容或素材。
      • 宣扬歧视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残障、性向或年龄。
      • 提供含损害名誉、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之资料。
      • 为涉及复制、重制、利用或滥用台湾贸易中心各专属工商名录、数据库及名册或其他数据之行为。
      • 计划破坏台湾贸易中心及/或内容用户使用之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完整性,或试图擅自进入该等计算机系统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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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含有构成未经授权之广告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垃圾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或鼓励他人为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发生民事责任或违反法规之行为之资料;
      • 提供法令或本使用条款所禁止之商品、服务或内容或其他数据的直接或间接网络链接,或包含该等商品、服务、内容或数据之描述。
      • 为属欺骗其他使用者或本网站其他使用者或有其他非法目的之计划之一部之行为。
      • 直接或间接违反法律。
  • 智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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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私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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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者赔偿

    使用者若违反本使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者所为之声明与保证)和本使用条款随附及引用纳入之文件,或透过本网站使用本服务,或侵害其他人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之任何商品、内容、数据,侵害第三人之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导致台湾贸易中心、其员工、代理、董事、经理人、关系企业、代表、继受人、数据或文件之第三人供货商,或任何代表台湾贸易中心之人遭受任何责任、请求、主张、损失、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及律师费)和损害,则使用者应赔偿因此所生之一切损失。台湾贸易中心保留防御及控制上述事项之专有与独占权利,且使用者不因此免除赔偿之责。

  • 通知

    除另有约定外,提供予台湾贸易中心以及与本使用条款有关之法律通知,均应以电邮或书面信函送达台湾贸易中心(电邮:chaolin.wu@taitra.org.tw 地址:台北市11012基隆路一段333号5楼)。台湾贸易中心有权依使用者于申请时,提供予台湾贸易中心的地址或电邮,将法律通知送交使用者。以电邮方式寄发之通知,除发文方接获之电邮地址系属无效地址之通知外,应于发出电邮后24小时视为送达,若以邮寄方式寄发之通知,应以该通知投递后3天视为送达。

  • 其他规定

    1. 准据法及管辖法院。本使用条款之准据法为台湾地区法律(不适用其选法规则)。双方因本使用条款所生之ㄧ切争议,以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之管辖法院。
    2. 无代理关系。本使用条款并未于使用者与台湾贸易中心之间,产生或拟产生任何代理、合伙、合资、雇佣或加盟关系。
    3. 分割性。本使用条款任一条款或部分被任何管辖法院视为无法执行或无效时,该条款或部分应自本使用条款中删除,而本使用条款之其余条款或部分应保持完全效力。该无法执行或无效之条款或部分应于法律允许之范围内变更俾尽可能达成该条款或部分欲达成之目的。
    4. 标题。本使用条款条文标题仅为方便参考而提供,不得用以定义、限制、解释或说明该条文之范围。
    5. 不弃权。台湾贸易中心在使用者违反本使用条款时,放弃或未执行权利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放弃其得就使用者之其他违约行为采取行动之权利。
    6. 转让。台湾贸易中心有权将本使用条款转让予任何人或实体,但用户不得将本使用条款转让予任何人或实体,但经台湾贸易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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